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孙**、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库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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