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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0.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45.01(即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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