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原告乌鲁木齐**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张**、张**、王*、马**、马*、王**、王**、王**、吴**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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