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傅**、傅**、傅**诉被告傅**、郑*、阿克苏**责任公司、英吉沙县色提力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傅**、傅**、傅**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傅**、傅**、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傅**、傅**、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