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傅**、傅**、傅**与傅**、郑*、阿克苏**责任公司、英吉沙县色提力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傅**、傅**、傅**诉被告傅**、郑*、阿克苏**责任公司、英吉沙县色提力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傅**、傅**、傅**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傅**、傅**、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傅**、傅**、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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