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奎屯君**限责任公司与龙鑫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克拉**委员会作出(2014)克*决字第30号仲裁裁决后,奎屯君**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认为:一、其提出请求确认奎屯君**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与龙*签订《承诺书》及《项目补偿协议》无效与龙*提出的居间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诉,仲裁庭裁定申请人的诉求属于“一案二审”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程序违法;二、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鉴定请求,但未委托鉴定,程序违法;三、被申请人龙*提交的证据系伪造。综上,依法应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时答辩称,申请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裁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所列举的六种情形及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来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超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法不予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查明,被申请人龙*依据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项目补偿协议》向克拉**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案号为(2013)克*决字第37号】,请求裁决奎屯君**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80万元居间报酬并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在克拉**委员会尚未对该案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向克拉**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签订《承诺书》及《项目补偿协议》无效,或者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本院认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的仲裁申请不符合“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克拉**委员会本应仅对相关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后,对奎屯君**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依法驳回申请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但克拉**委员会在对双方居间合同纠纷案进行仲裁的同时,受理了奎屯君**限责任公司申请。克拉玛依仲裁委员虽作出裁决认定了申请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并驳回了申请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但又对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效力进行了审查和认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并可能对双方居间合同纠纷案的处理产生影响。申请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所提撤裁理由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克拉**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克拉**委员会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克*决字第30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奎屯君**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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