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强与被告奎屯君**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强以被告奎屯君**限责任公司已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治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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