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轩**、李**与被告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轩**、李**与被告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轩**、李**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轩**、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轩**、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二项共计3670元由原告轩**、李**负担,退还原告轩**、李**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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