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轩**、李**与被告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轩**、李**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轩**、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轩**、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二项共计3670元由原告轩**、李**负担,退还原告轩**、李**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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