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与被告新**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业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新业国**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83.2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8041.63元,余款48041.6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