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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业国**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与被告新**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业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新业国**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83.2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8041.63元,余款48041.6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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