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聂晓江,被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闫勤、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回**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吉回**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83.13元予以退还(陈**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