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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育局与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乌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育局与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乌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育局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市教育局以本案诉争问题第三方以原告身份先与本案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为减少累诉,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奎屯市教育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9元,由原告奎屯市教育局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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