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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新疆昌**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新疆**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元,由原告胡**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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