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袁*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孟**、袁*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孟**、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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