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呼图**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呼图**责任公司以被告赵**无法查找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图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69.4元,由原告呼图**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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