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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有限公司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三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新疆石**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新疆石**有限公司已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疆石**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新疆石**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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