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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疆中亚世**库尔勒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新疆中亚世**库尔勒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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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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