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新疆中亚世**库尔勒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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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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