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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限责任公司与陈**、马**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河子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司)与被上诉人陈**、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孟**、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1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石河子市**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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