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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何**、何*与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未进行核实,而直接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尉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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