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佘*、易*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佘*、易*的委托代理人钱新明,被上诉人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犁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