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二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张**,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二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4923.32元,分别退还预交人,
即:退还上诉人乌**有限公司14300.87元,退还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10622.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