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二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张**,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二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4923.32元,分别退还预交人,

即:退还上诉人乌**有限公司14300.87元,退还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10622.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