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夏**、新疆**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夏**、新疆**限公司、赵**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85元,退还原告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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