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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犁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周**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许**及周**的委托代理人钱新明,被上诉人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犁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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