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石河**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12元(原告已交纳),经院长批准,全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原告张**与被告巴**也尔*、中国平安财**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总场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托克逊**限公司与阳光财产**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梅**与石河子天**限责任公司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石河子市东**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赵**、石河子北**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俊岭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库尔勒中嘉佰汇达房地**犁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辛**与翟**、杜*、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