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辛*平诉被告翟晗磬、杜*、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翟晗磬、吴**准确的个人信息,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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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岭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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