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贾**与被告乌鲁木**限责任公司、仵卫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二原告负担。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还二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