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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新疆军企**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金诉被告新疆军企**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新疆军企工程机械(集**军企山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机械销售合同购买ZL50F-Ⅱ型装载机,总价为397000元。根据被告的承诺,原告按季度支付货款,而被**公司却在2012年6月7日私自将停放在原告处的装载机开走并一直扣留至今,同时扣留的还有原告的四张结账凭证(金额为658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就此问题进行处理,据此原被告于2012年9月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将被扣留的抓管机开回,且抓管机仍按照原协议按季度付款。被告在协议达成后始终未能按约履行,直到2012年10月20日才将扣留的票证归还原告,而装载机至今却未归还。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属于违约,并由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内容,返还原告所购买的ZL50F-Ⅱ型(出厂编号22106、发动机号1211B018756)抓管机并赔偿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48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分支机构成立时产生,到法人分支机构终止时消灭。本案被告新疆军企**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分公司2014年10月28日被库尔**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8.0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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