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石**、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石**、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492.78元,原告已预交2492.78元,退还给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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