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石**、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492.78元,原告已预交2492.78元,退还给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