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新疆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陈*华诉被告新疆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七日内未在指定的地点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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