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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海**任公司与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海**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海**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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