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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与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上诉人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蒲**已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蒲**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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