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上诉人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蒲**已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蒲**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