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雅**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天筑华**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雅**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新疆天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2.60元,减半收取4604.80元,由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