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诉被告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胡**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布尔津**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布尔**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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