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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新疆鸿**责任公司、轮台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辩称

原告王**诉被告新疆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筑公司)、轮台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众**司将轮台县建城花园二期6#、7#楼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鸿**司施工。鸿**司与原告签订《公司内部管理协议》,将该工程7#楼分包给原告施工,分包项目7#楼总造价26026296.5元。合同订立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组织施工并进行部分垫资。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696315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就支付工程款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631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支付工程款,其在诉状中记明的事实和理由不具体,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4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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