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举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举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6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160.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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