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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鹏举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举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举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31.5元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93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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