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中**有限公司诉天津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鑫**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50.43元,退还原告350.4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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