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牟*诉被告叶**、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牟*提供的被告叶**、张*的送达地址,本案法律文书未送达到被告叶**、张*处,原告牟*又无法提供被告叶**、张*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叶**、张*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牟*起诉被告叶**、张*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牟*的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8.75元,退还给原告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