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与被告新疆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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