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任公司诉被告赵**、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任公司以被告赵**、赵*已履行给付房屋租赁费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布尔津**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布**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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