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克拉**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盗门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克拉**发有限公司(下称黑豹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乌**防盗门经销部(下称天明双喜经销部)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豹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周*,被上诉人天明双喜经销部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6月27日,天明双喜经销部与黑豹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世纪城防火防盗门加工订(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天明双喜经销部向黑豹房地产公司定作价值5201108元(结算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的防火防盗门,门具尺寸以施工现场实际测量为准,双方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即生效,2日内付总货款的25%作为定金,货到现场付总货款的50%,安装调试完毕后,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揽方)交付施工钥匙,付总货款的20%,余款5%留作保修款,质保期到,一次付清。违约责任为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给守约方付总货款的3%日息违约金。

2014年7月16日,天明双喜经销部、黑豹房地产公司又签订了《世纪城可视系统订(定)作合同》,合同约定黑豹房地产公司向天明双喜经销部定作家乐*可视对讲系统1254台,价值664620元(结算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待黑豹房地产公司(定作方)通知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揽方)供货,2日内付总货款的30%作为定金,货到现场验收后付总货款50%,安装调试完毕后,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揽方)交付钥匙经业主使用签字后,付总货款的15%,余款5%留作保修款,质保期到,一次付清。违约责任为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给守约方付总货款的3%日息违约金。其他事项为产品由(承揽方)安装调试,所需用的水、电、砂浆及相关必备设施由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揽方)自行负责。

合同签订后,天明双喜经销部依约向黑豹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了合同约定的防火、防盗门,并向案外人克拉玛**务有限公司(为世纪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交付了合同所涉防火、防盗门钥匙。天明双喜经销部依约向黑豹房地产公司提供但未安装合同约定的可视系统,庭审中天明双喜经销部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安装可视系统义务。

2015年1月21日,经天明双喜经销部与黑**产公司核对确认,天明双喜经销部向黑**产公司提供双方合同约定的各类门4444樘,价值5501582元,可视对讲系统1278户,上述货物价值合计6178922元。黑**产公司在该单据上还注明其中有施工单位扣款情况暂未扣。

天**经销部、黑豹房地产公司均认可,黑豹房地产公司已向天**经销部支付货款450万。天**经销部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黑豹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69975.9元(不包括质保金),及违约金410992.77元(从2015年1月计算至2015年10月,以欠付货款1369975.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计算)。

天明双**房地产公司均认可天明双喜经销部提供的入户门与门洞存有偏差8公分现象。天明双喜经销部庭审中称其提供的门符合合同约定和市场标准。黑**产公司提供的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关于世纪城入户门防盗门门洞尺寸问题整改通知》证实,2014年8月8日,经双方协商对门的尺寸偏小造成门洞间隙过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每个门洞处理费用为55元/樘,所有门洞处理费用由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担,黑**产公司将上述款项扣除后向各土建单位支付。天明双喜经销部向黑**产公司提供各类门安装在世纪城小区1#、2#、3#、4#、5#、7#、8#楼,经天明双喜经销部签字认可确认单证实2#、3#楼门洞处理费为46230元,4#门洞处理费为26530元,黑**产公司提供的关于1#、5#、7#、8#楼门洞处理费两份证据,天明双喜经销部称因上述两份证据核算维修费用过高故未签字,其表示愿意承担门洞处理费为1#楼11240元,5#、7#、8#楼门洞处理费为3537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天**经销部与黑**产公司签订的《世纪城防火防盗门加工定(订)做合同》、《世纪城可视系统定(订)做合同》约定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天**经销部依约向黑**产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防火防盗门,可视对讲系统,黑**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价款。关于天**经销部要求黑**产公司给付货款1369975.9元的诉讼请求,天**经销部依照双方签订的《世纪城防火防盗门加工定(订)做合同》约定已交付施工钥匙,故黑**产公司应当依约向天**经销部支付上述合同所涉货物总价款的95%(不包含5%质保金)即5226502.9元(5501582元×95%);黑**产公司虽当庭表示不认可其已收到天**经销部提供的可视对讲系统,但天**经销部提供的托运单和经黑**产公司质证认可的世纪城小区1、2、3、4、5、7、8号楼门类明细表可证实天**经销部向黑**产公司已提供可视对讲系统1278户,价值677340元。庭审中,天**经销部与黑**产公司均认可上述对讲系统尚未安装完毕,依照双方签订的《世纪城可视系统定(订)做合同》约定货到现场验收后黑**产公司应付天**经销部总货款50%,故黑**产公司应天**经销部支付338670元(677340元×50%)。因此,天**经销部要求黑**产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部分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对其合理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即黑**产公司应向天**经销部支付货款为1065172.9元(5226502.9元+338670元-4500000元)。

关于黑豹房地产公司反诉要求天明双喜经销部支付安装调试费即门洞处理费266719.34元及相关损失5490元诉讼请求,由于双方于2014年8月8日签署的《关于世纪城入户门、防盗门门洞尺寸问题整改通知》中关于因世纪城项目门尺寸偏小,造成门洞间隙过大,每个门洞处理费用55元/樘由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担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经双方签字确认2#、3#、4#楼门洞处理费用为72760元(46230元+26530元)。对于黑豹房地产公司反诉主张的1#、5#、7#、8#门洞处理费部分,因其公司提供的相应证据并未经天明双喜经销部签字认可,不应对其经销部产生相应效力,但根据上述门洞处理费应由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担的约定,天明双喜经销部自愿承担1#楼门洞处理费11240元,5#、7#、8#楼门洞处理费为35370元的行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天明双喜经销部应向黑豹房地产公司支付门洞处理费共计119370元(72760元+11240元+35370元)。对于黑豹房地产公司反诉的其他损失费用,天明双喜经销部均表示不予认可,黑豹房地产公司提供证据也并不足以证实上述费用因天明双喜经销部违约行为而产生,黑豹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对黑豹房地产公司诉请其他损失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黑豹房地产公司反诉要求天明双喜经销部对其提供的1254台家乐福可视对讲系统立即履行安装调试义务的诉讼请求,天明双喜经销部当庭表示认可且愿意继续履行安装调试义务,天明双喜经销部自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天**经销部要求黑豹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及黑豹房地长公司反诉要求天**经销部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查天**经销部提供的门尺寸偏小,因而和门框间隙过大,天**经销部所提供的对讲系统也尚未安装完毕,黑豹房地产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当事人均存有过错,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诉请的违约金,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遂判决:一、黑豹房地产公司向天**经销部支付货款1065172.9元;二、天**经销部向黑豹房地产公司支付防盗门安装调试费119370元;三、天**经销部将提供给黑豹房地产公司的1254台家乐福可视对讲系统的安装调试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天**经销部要求黑豹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410992.77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黑豹房地产公司要求天**经销部支付违约金199386元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黑豹房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公司要求天**经销部支付防盗门安装调试费266719.34元及相关损失5490元合计272209.3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仅支持119370元没有尊重客观事实。2014年5月27日,我公司与天**经销部签订一份加工定做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按照约定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因天**经销部提供的门尺寸未按合同约定尺寸偏小造成门洞过大,安装调试发生困难,双方遂于2014年8月8日达成整改协议,约定每个门洞处理费用55元,所有门洞处理费用由天**经销部承担。为此,实际发生安装调试费266719.34元及相关损失5490元,合计272209.34元。在原审过程中,我公司提供的整改协议、确认单、第三方施工及收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天**经销部没有履行安装调试的合同义务,以及实际发生安装调试费和损失的数额,但原审判决只认定119370元,没有尊重客观事实。

天**经销部应当向我公司支付可视对讲系统定作合同违约金199386元,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与天**经销部签订的可视对讲系统定作合同第九条约定,若一方违约,须付守约方总货款3%日息违约金。合同第七条约定天**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并交付钥匙经业主使用签字,但天**经销部未履行安装调试的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我公司放弃更高的违约金的要求,只要求天**经销部按照总价款664620元的30%支付违约金199386元,是合理合法的。原审对此不予支持显然有违公正。

原审判决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明双喜经销部支付相关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有权在天明双喜经销部履行安装调试的合同义务之后再支付相关款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如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明双喜经销部答辩称:根据黑**产公司与我经销部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了防盗门的规格型号,我经销部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及行业标准制造的防盗门,造成防盗门与预留的门洞之间间隙过大的原因是房屋土建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标准中门洞的规格型号标准预留门洞口,我经销部对此没有责任。为了缩小差距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房屋土建施工单位承担,我经销部为了化解矛盾,减少分歧,承担了119370元的费用,对于黑**产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我经销部认为没有实际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不应当由我经销部承担。双方签订的世纪城可视系统定作合同虽约定了由承揽方安装调试,但未约定具体的安装期限,我经销部何时安装都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货到现场验收后应付到总货款的80%,由于黑**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我经销部无法支付人工费用,才造成交货后没能立即安装。因此,我经销部有权在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后再安装。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经销部支付款项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可视系统到货现场验收后应付到总货款的80%,我经销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经销部支付判决判令的款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黑**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被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案事实的认定,有世纪城防火防盗门加工定(订)做合同、世纪城可视系统定(订)作合同、汇总表、明细表、收条、地下室钥匙交接表、托运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借条、可视系统安装情况说明、函、整改通知、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工商银行付款凭证、结算单、一、二审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天明双喜**房地产公司防盗门安装调试费的数额;二、天**经销部是否应当支付黑豹房地产公司违约金及数额。

天明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世纪城防火防盗门加工订(定)作合同、世纪城可视系统订(定)作合同,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

第一、关于天明双喜经销部应当支付黑豹房地产公司防盗门安装调试费数额的问题。黑豹房地产公司诉讼所称的安装调试费即门洞处理费。黑豹房地产公司提供关于世纪城入户门、防盗门门洞尺寸问题整改通知证实天明双喜经销部同意按照每个门洞55元承担防盗门安装调试费用。黑豹房地产公司举证证明世纪城小区七栋楼共计4444个门洞,其公司认为所有门洞都应当处理并且处理费应当由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担。经查,整改通知证实天明双喜经销部与黑豹房地产公司达成了关于门洞处理费负担的意见,即世纪城小区入户门和防盗门的门洞处理费每樘55元由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担。黑豹房地产公司提供各类门汇总表证实完工的七栋楼共有各类门4444个,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4444个各类门均为入户门和防盗门,故其公司要求天明双喜防盗门支付4444个门洞的处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天明双喜经销部签字认可以及自愿承担的门洞处理费共计119370元,原审法院依此判决天明双喜**地产公司防盗门安装调试费并无不当。对于黑豹房地产公司要求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担5490元的损失,因该损失是电梯外呼系统的损坏的费用,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黑豹房地产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审理。故,黑豹房地产公司要求天明双喜经销部支付安装调试费266719.34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天明双喜经销部是否应当支付黑**产公司违约金的问题。黑**产公司认为天明双喜经销部未依据合同安装可视对讲系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黑**产公司负担。双方签订的世纪城可视系统订(定)作合同中并未约定可视对讲系统的安装调试义务由天明双喜经销部负担。黑**产公司认可的世纪城小区1、2、3、4、5、7、8号楼门类明细表可以证实天明双喜经销部已经提供了可视对讲系统1278户。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天明双喜经销部已经完成了该合同的供货义务,黑**产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80%款项,剩余款项待付款条件成就继续按约定履行。双方并未约定安装完成的具体时间,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故黑**产公司上诉要求天明双喜经销部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天**经销部已经提供了1278户可视对讲系统,黑豹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故其公司认为不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83.38元(黑**产公司预交),由上诉人黑**产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