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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福林、魏**与李**、王**收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党福林、魏**因与被申请人李**、王**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人民法院(2015)昌**一终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党福林、魏**申请再审称:本案李**、王**收养登记已经被撤销,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审判决不依此事实定案反而根据李**、王**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奇台**生委《关于乔仁乡农业村魏**计划外生育信访案调查材料》中的部分材料,认定李某某被领养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党福林、魏**系夫妻,1997年10月6日生育一子,二人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及一次性奖励金。2009年魏**再次怀孕。被申请人李**、王**夫妻,婚后一直未生育。魏**怀孕期间,李**的姐姐李**通过他人介绍得知魏**欲将孩子抱养,李**与魏**的小姑子党润花联系,双方协商了领养事宜。2009年11月27日,魏**在奇**民医院剖腹产生育一男婴,同日由李**向党润花给付5000元作为魏**的营养费后,李**将男婴送至其弟弟李**处,由李**夫妇领养至今并取名李XX。《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的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被收养人系计划外生育,收养人李**、王**符合收养的条件,本案双方当事人送养及领养均系自愿,被收养人自被李**、王**收养已经长达5年,李**、王**与被收养人已形成实质上的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对被收养人的送养及收养均未违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德。李**、王**在收养李XX后对其所患疾病积极治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审判决从有利于被收养人李XX的今后的成长、学习等环境因素考虑,判令驳回党福林、魏**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党福林、魏**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党福林、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党福林、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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