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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七**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七**限公司诉被告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新疆七**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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