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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巴州锦**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巴州锦**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吴*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1.58元,减半收取2990.79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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