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巴州锦**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吴*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1.58元,减半收取2990.79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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