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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诉高国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与被告高*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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