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与被告高*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宿县库木艾日克托什干河水管总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