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高**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阿**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高**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已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新**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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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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