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蒲**与李**、李**、石河子市**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与被告李**、李**、石河子市**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在该案上诉期间,原告蒲**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李**、李**支付合伙利润及材料款。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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