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喀什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承担15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