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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龚**与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闫**、龚**因与被申请人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民二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闫**、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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