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秦**、张**与国药控股新疆新**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昌黎支公司、徐**、中国平安财**什中心支公司、李**、昌黎县**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张**、秦**、张**因与被申请人国药控股新疆新**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喀什药业)、中国人民**司昌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昌黎支公司)及原审被告徐**、中国平安财**什中心支公司、李**、昌黎县**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张**、秦**、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喀**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