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唐*、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范卫兵,被上诉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冠**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
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