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海垦区人民法院(2015)塔垦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孔**,被上诉人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滕**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已确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但在确定上诉人滕**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时,未考虑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仅依据博乐**证中心对被上诉人实际完成工程的市场价值评估作出裁判,未查明被上诉人滕**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具体工程量,故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海垦区人民法院(2015)塔垦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海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